而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54.5%选择了赞同,40.9%选择了不赞同。
对民主的另一个误解与其适用范围有关。一旦人被当成了手段和工具,其存在就失去了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引用请以正式发表文本为准。这个有机体时常以帮助其成员实现长远目标或者获得更高的自由(higher freedom)的名义,将其意志强加在个人的头上。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过去这半个多世纪中,漠视乃至抹杀两者之间差别的努力却一直有增无减,在当下,鼓吹和倡导积极自由(权利)的声音似乎压过了对消极自由(权利)的呐喊。如果我们坚持逻辑上的一致,就无法承认积极权利这样的概念及其所指称的对象,因为它与权利本身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11]比如,如果某个人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那么,他人负有不得侵入(trespass)该土地的义务,否则,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29]无论如何,把民主等同于多数决都是一个不小的错误。也就是说,宪法为民主的适用范围划定了一个界限,民主不能适用于宪法上确认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能通过民主的方式褫夺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5)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可见,3个月至2年均有相当程度的可接受性。其二,刑事化处理,即主张将原劳动教养的内容纳入刑法的范围,不过对纳入刑法后的原劳动教养行为的制裁,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保安处分的一部分,也有的学者主张作为刑罚的一部分归入轻罪。通过实证调研,摸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基本态度,尤其是寻求各界在改革方向与方案上的共识,对于解决劳教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基础性作用。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86.5%认为应当,9.6%认为不应当,3.8%选择了不知道。
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75-191页。(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
法国将所有刑法典规定的犯罪划分成三个层次—重罪、轻罪和违警罪。鲍遂献:《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第51-56页。[20][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这个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话题,从实证调研出发,辅之以比较法研究,依循凝聚共识、澄清争议的问题解决思路,并采取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维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得出较为明确的总体结论:对于劳教的理念和制度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源于国际人权运动的影响和我国人权保障观念的提升,因此劳教制度改革应当关注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并以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为基本方向。
您倾向于哪一种意见?(8)在主张设立治安法庭审理劳教案件的观点中,有意见认为对劳教案件应采取独任制,也有意见认为劳教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包括独任制和合议制。根据该分流方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戒毒、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等,可以单独作为特殊的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仍然属于行政化处理。(27)关于从事劳教的警察转入社区矫正工作问题,问卷设计了赞同、不赞同、不知道三个选项。将所有劳教对象均作轻罪化处理,需要改变我国目前刑法所规定的定性+定量的犯罪定义体系,以便将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选择其他的占25%,选择改革为轻罪制度和改革为教养处遇法的均为16.7%。劳教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何在?实证调研表明,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其次的原因是理论研究不足,基本问题尚未搞清。
卖淫嫖娼与吸毒一样,被认为是一种恶习,它们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原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1)针对把劳教置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间,形成治安管理处罚一劳动教养一刑罚三级制裁体系的改革主张,问卷设计了赞同、不赞同、不知道三个选项。
可见,绝大多数样本主张对劳教制度进行积极的改革。[26]参见注[3],郭建安等主编书,第15页。适当扩大犯罪圈之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结构,特别是轻微刑罚,从管制、拘役到有期徒刑,并有罚金和缓刑等,应当说可以满足对原来劳教对象的刑事处罚的需要。有关有犯罪倾向者的规定,不仅从犯罪学的角度看不受欢迎,在实践中也从未被适用过。有海外学者认为,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主体面临着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政治转型问题,在过去的法律中存在政治成分多于法律,行政成分多于法律的现象,劳教制度就是用法律形式出现的政治手段,现在是对此类法律进行清理的时候了,法律系统应当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而不能一味推行维稳体系。我国的劳动教养与意大利的预防性措施倒是有更多的相似之处,二者均不以实施犯罪为前提,且关注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在性质上均为行政处分。
(3)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包括惯犯、职业犯,且以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15]《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将扒窃独立入罪的立法规定也可以被理解为我国刑法结构正在经历储槐植先生早前倡导的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型的结构性变迁。
23个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48%认为下限应为3个月。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针对特定群体或职业(如士兵、囚犯等)的未超过一定强度(如5天拘禁)的纪律性处罚,不被视为刑事处罚。
(9)关于劳教案件的诉讼程序,问卷设计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简易程序为主,以普通程序为辅、其他四个选项。我国进行劳教制度改革,需要配套性地在法院内部增设治安法庭,以解决劳教案件转处后法院负担加重的问题。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以社区矫正替代劳动教养的改革建议,支持率不足30%,而反对率高达69.2%。这样做,承继了劳教制度将所惩罚对象不当作罪犯对待的优点,有利于轻刑犯罪人的改过自新,体现刑罪化之后仍不失宽厚的精神。该国认为,吸毒行为入罪,标志着全社会对于毒品的强烈谴责。
[33]参见顾伟强、曹渊冰、曹书瑜:《我国社区法官模式的探素与完善》,《人民司法》2012年第5期,第49页。二者合计的人数相应为15、17、8、5、9、1。
鉴于劳动教养对象的复杂性,行政化和刑事化的双重处理方案可纳入考虑之列。在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有12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制定劳动教养法。
主张由公安机关决定的仅占1.9%,主张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占5.7%,二者合计为7.6%。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借鉴西方国家轻罪制度的迹象,比较典型的是醉驾、扒窃独立入罪,并由此引发了刑法第13条但书是否得为醉驾、扒窃的出罪规范依据的争论。
以轻罪化作为切入点,可以考虑将劳教对象中社会危害性较重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81. 8%选择了是,而教学科研机构的相应样本比例为26.1%。刑法的打击对象是卖淫嫖娼的帮助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的样本多看重缺乏有效法律依据,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更强调公正程序。
上述具体期限的设定,是考虑了与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措施期限的协调与衔接。对此您怎么看?上述问题具有铺垫性质,是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被调查者选择具体改革方案的原因。
五、两种可选择的改革方案之对比分析 (一)关于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方案 在本次实证调研中,被调查者对于劳教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选择,呈现出分化现象。(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这里不排除部分被调查者不理解何为保安处分,尽管课题组在调查问卷中注明西方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不仅针对行为,而且针对主体的潜在危险性或犯罪可能性,是一种刑罚之外的预防性司法处分。1.联合国公约的规定与劳教决定的司法化。
留言0